6.1 型式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也可由认证委托人按照上述要求送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 型式试验项目
    灭火设备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应为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项目。
6.1.3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1.4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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